这样,充分体现国企民主管理的原则,同时有效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和权利。
可以说,本文件对于已经运用了近30年的《公司章程》进行了时代性的完善和创新,通过把党组织领导和发挥职工民主管理制度纳入章程这个关键性基础设施,实现了对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在公司治理主体层面的清晰阐述,是 重要理论和实践突破。
国企公司章程有了更加清晰的内容要求,下一步要推动各个企业深入落实新章程规定,把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在治理上先做实。
如何通过可行、可操、可检验的改革推动本公司落实《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
知本咨询有三条建议:
1、 科学定位“六大治理主体”
前面已经谈到了,根据这个政策文件,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在治理结构上体现为六大治理主体,国有企业首先需要深入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理解这些治理主体落实落地的具体形式与相互关系。
需要提醒一点,很多朋友所熟知的法人治理“三会一层”,在演变为“四会一层”后,我们将进入党委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职代会和经理层共同参与治理的“五会一层”新时期。在这个过程中,合理把握每个治理主体的责权,不留空白、不失平衡,就显得十分重要。
2、 详细编制五项权责清单
要建设更为成熟定型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就需要把治理概念变成流程编码,把主体定位量化为权责清单。
国有企业的新章程,将六大治理主体的基本定位和权责进行了规定,但是这些概念和定位要嵌入每家企业的决策流程当中,就必须一系列权责清单作为保证。
落实新章程需要哪些权责清单呢?
一共有五个,分别是:
这对往上5个申报单关键涵盖那些方式,该怎样拟定的状况,你们在以前的《党委会、国企债权人、执行股东大会、运营经理层“多重职权申报单”实作诠释》篇文章中逐渐对前各项来进行了详细介绍介绍,每个闺蜜就能够选取。
3、 合理配套相关机制
正如我们前文所说,《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对于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新章程内容进行了关键性规范,涉及到国有企业法人治理基础设施的深化完善。
进行章程条款的文字改变容易,但是据此推进一个新治理体系的完备,必须有更多机制配套才行。
我看有两大机制需要提请关注:
股东契约机制
对于国有全资企业和独资企业,通过上述章程修改基本可以满足公司治理主体的意志统一和决策协同。
然而对于很多不同主体的股权多元化国企、混合所有制国企、中外合资国企,治理机制当中仅对《公司章程》进行优化显然是不够的。
这时必须根据各方股东的利益诉求,通过充分沟通协商,达成股东之间的治理统一意见,确定《合资协议》进行同步优化修改,才能使得六大治理主体更加运转高效。
容错纠偏机制
公司治理的改革,既是前沿探索性的,也是高度重要性的改革。
六大治理主体看似简单的概念,在每家企业落地中的表现形式可能都不一样,企业修订章程、制定清单、实施治理过程中,难以避免出现不准确、不到位、不完善的情况。
这个时候,还是需要按照相关改革文件规定的容错免责机制,本着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鼓励企业在一定期间内进行试验、检验和纠偏,最终磨合成一套行之有效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治理机制。
改革没有终点,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刚刚开始,优化完善国有企业公司章程,作为其中一个核心动作,需要每个国企都学习政策、深入思考、积极实践。
好的管理都是干出来的,好的国企章程也是检验出来的。
别等了。